提前通知读者,1 月 21 日星期四,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将就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 2 号)做出期待已久的判决,该案是一起涉及 2008 年格鲁吉亚冲突的州际案件。判决公布后,我们将立即发表评论。我不会对案件进行全面预览,而是简要概述一些在判决公布时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
(1)就俄罗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享有的管辖权以及《公约》的域外适用性而言,法院是否认定俄罗斯对格鲁吉亚两个分离主义实体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实施了有效(总体)控制,以及俄罗斯如何处理和分析相关证据(在这方面,很好的比较点是最近关于克里米亚的可采性决定和关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奇拉戈夫判决)。
(2) 同样,,即俄罗斯是否对其在冲突期间入侵的格鲁吉亚本土部分地区(如哥里市)实施了有效控制。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在国际武装冲突的积极敌对行动期间,控制是否短暂(大约 10 天左右)。一个很好的比较点是关于土耳其入侵伊拉克北部的伊萨案。
(3)与此相反,法院是否采用个人管辖权概念作为对个别受害者的权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威或控制,而不是上面讨论的空间管辖权模型。
(4)法院是否正确区分了归因和管辖权问题,以及俄罗斯是否因违反尊重人权的消极义务或保护人权的积极义务而应承担责任。这对于阿布哈兹或南奥塞梯武装团体犯下的任何侵权行为最为重要。同样有趣的是,看看法院是否利用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和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尼加拉瓜、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详情见此处,第 342-7 页、第 349-354 页、第 362-6 页)。
(5)法院将就《公约》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的关系作出总体评论。
(6) 它将如何处理所指控的各种实质性违法行为。不管怎么说,我的总体印象是(撇开证据问题不谈)本案不会提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最复杂的规范冲突问题,即两大法律体系可能走向不同方向的问题,例如对战斗人员使用致命武力。相反,本案通常涉及的行为如果被证明,显然构成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例如虐待、杀害平民、抢劫等)。因此,我怀疑我们是否会在这里看到法理学的重大创新,但我很可能是错的。
(7) 法院对俄罗斯违反《公约》的程度和性质的最终结论是什么。在我看来,法院很可能会发现俄罗斯至少存在一些违反《公约》的行为。如果没有,我会感到震惊。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样取决于格鲁吉亚能够收集到什么证据)法院是否将这些违反行为定性为系统性还是零星性,以及是否将其定性为直接实施行为,而不是“仅仅”未能阻止或调查。这不仅将决定法院调查结果的一些法律后果,还将决定法院的判决如何符合双方对冲突的对立叙述,以及双方将如何对判决作出政治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