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关于可能出台的英国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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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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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关于可能出台的英国国内法规

Post by pappu6327 »

第四,我认为法院对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宪章》第 103 条的解释方法并不完全令人信服。特别是,在Al-Jedda案中适用的解释性推定是,除非有明确的相反声明,否则,安理会无意剥夺人权,这并不是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对安理会的某种外部约束,而应被视为一项同样源自《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是否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但由于这一点与本案的实际相关性不大,因此我不会进一步详述。

法院指出(第 10(ii) 和 363(iv) 段)有可能通过立法,‘可能采取禁止外国公民提出特定索赔的形式,或规定英国武装部队在海外行动中实施拘留的特定权力。SM 代表接受了这两种可能性。后者反映了美国采取的做法。’我认为后一种选择没有任何问题,事实上,英国议会应该继续这样做(同时还考虑允许对《公约》进行域外减损的可能性,奇怪的是,判决中很少提及这一点)。然而,前一种选择是完全危险的,至少就《公约》索赔而言。在安全拘留背景下,很难证明基于国籍的歧视是正当的(参见 Belmarsh案;另见此处和此处)。从长远来看,这也可能是一个失败的策略,尤其是考虑到为伊斯兰国或其他恐怖组织作战的拥有英国双重国籍的人的数量。

第六,关于域外适用问题——正如 Sean 和 Aurel 在他们 瑞典 WhatsApp 号码 的帖子中指出的那样,法院确实对Al-Skeini案后更广泛地适用《公约》域外适用方法表达了一些重大保留意见(见第 8、93 段)。这些保留意见似乎有两个方面:首先,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法内部不一致,他们默默地推翻了之前的案件,却没有明确解释原因;其次,在武装冲突中适用人权会带来严重的实际困难。这两种担忧都是真实而合理的。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我们必须解决所有这些棘手的问题,即人权如何在战场上适用,即使在境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参见乌克兰今天所处的可怕处境。正如我之前多次指出的那样,不应将域外适用问题作为避免所有这些棘手案件的借口,这些案件需要根据其是非曲直进行审查和裁决。

但是,我还要指出,判决书第 95 段中发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事情,法院似乎认可了 Leggatt J 在Al-Saadoon案中的观点,即只要国家对某人使用武力,《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模式就适用,从而实际上摧毁了这种个人模式。(我在我的书中(第 207 页)恰恰指出,个人模式必须以这种方式崩溃,并且不能任意限制,但这也不一定是斯特拉斯堡法院在Al-Skeini案中想要做的)。从本质上讲,上诉法院可能已经隐性地决定了Al-Saadoon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从而为将《欧洲人权公约》不仅应用于拘留,还应用于动能作战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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