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防御国可以自由选择两种行动中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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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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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防御国可以自由选择两种行动中的种

Post by pappu6327 »

只要两种隐含的有效性水平都在合法目的的范围内(这一点很容易通过以下事实得到说明:一个国家总是完全可以追求比其最大允许水平更低的有效性水平)。如果它选择第一种,第二种就不够有效;如果它选择第二种,第一种就因过于激烈而不符合要求。然而,也可以说,如果防御国因此避免的损害更大,那么它必须接受一定的有效性损失。在有效性损失和避免的损害之间取得的平衡实际上是一种“狭义比例”。正义战争理论家捍卫了这一选择(例如,参见Hurka 教授的这篇优秀文章)。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立场则相当不明确。

第二个问题涉及什么才算“不太严重”。我们可以假设,由于比例原则的条件涉及限制防御国为实现其合法目标而允许造成的伤害,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有两种选择,那么它必须选择伤害较小的一种。这里又涉及两个子问题。首先,什么才算伤害?显然,战争法的计算范围比战争法的比例原则更广,因为对敌方战斗人员和军事目标的损害也算作相关伤害,而且必须着眼于整个战役而不是单个行动。但伤害的定义到底有多广泛(当然,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任何“狭义比例原则”测试)?虽然正义战争理论家已经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却很少受到关注。

当有害因素被赋予权重维度时,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回到我们的两个 阿根廷 WhatsApp 号码 战役选项,现在让我们假设,设想中的入侵将导致双方战斗人员大量伤亡,而轰炸/突击队方案将导致更多的平民伤亡,但双方战斗人员死亡人数要少得多。哪种行动危害较小?多少战斗人员生命等于一个平民生命?防御国希望将自己的战斗人员伤亡降到最低是一个相关因素吗?这些问题中的许多在战时法比例原则的背景下都是众所周知的;我在这里的观点是表明,在战时法比例原则测试下,它们可能同样适用(尽管在两种制度中,因素的选择和权衡不一定相同)。

认识论和规范的不确定性

最后要简要说明的是,比例计算的各个阶段所涉及的认知和规范不确定性的条件。我所说的认知不确定性是指,对备选措施的比较分析,无论是事前分析还是事后分析, 都涉及反事实和“假设”问题,这些问题永远无法完全确定地回答。我们能否近乎确定地说出一种战略选择是否比另一种战略选择更有效,或者准确预测哪种选择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尤其是考虑到冲突发展所固有的动态性?克莱茨默教授只提到了这种认知局限性,即针对即将发生的攻击进行自卫(第 271 页),但在我看来,它们总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另一方面,规范不确定性与不可比性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有关。在没有固定价值尺度的情况下,如何衡量防御力量的总体好处与总体坏处?如何确定多少名战斗人员的生命等于一名平民的生命?由此可见,不通约性问题不仅在接受一般的“狭义比例”测试时出现,而且在“不超过必要”测试中也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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