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最好不要采用关于费用的具体规则或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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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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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最好不要采用关于费用的具体规则或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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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赋予仲裁庭根据案情分配费用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仲裁规则应要求仲裁庭在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时考虑某些标准,并在分配费用时提供解释这些标准的理由。根据 ICSID 最新的改革提案,在分配程序费用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a) 程序或任何部分程序的结果;(b) 当事人在程序期间的行为,包括其以迅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行事的程度;(c) 问题的复杂性;(d) 索赔费用的合理性;以及 (e) 所有其他相关情况。”另一个可以明确提及的因素是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这可以有助于阻止不合理的高额索赔,即使是当事人的索赔有理有据。除仲裁规则外,投资条约还可以纳入有关费用的进一步指导。

关于第二种改革方案,原则上,用常设上诉机构取代临时撤销委员会或撤销程序本身不应影响当事人成本。其影响将取决于上诉机制的设计,包括审查水平,二审是否可以修改裁决,从而避免重新提交的可能性。此外,从长远来看,上诉机制带来的一致性越高,成本就越低,因为可以减少当事人律师处理基本问题所需的时间(因为上诉机构对这些问题有明确的立场),这将进一步减少律师的工作。

目前尚不清楚建立多边法院本身(改革方案 3)是否会影响当事方在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律师和专家费用上的支出。然而,多边法院可以颁布程序规则,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定限制当事方求助专家的程度的实践。目前尚不清楚改革方案 4 是否会为这一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成本奖励的可回收性不足

第三方资助引发了人们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和可收回性的严重担忧。鉴于第三方资助者不是仲裁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判给第三方诉讼费用,也不能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不利费用。然而,第三方资助者对诉讼的间接财务影响可能会影响费用的分配和追偿。就费用分配而言,如果受资助方胜诉,通常应向资助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金。然而,最近一个商业仲裁领域的案例让我们设想了一种不同的情况。在伦敦进行的国际商会仲裁案Essar v. Norscot (2016 EWHC 2361 (Comm))中,独任仲裁员将应付给资助者的金额定性为“其他诉讼费用”,即获得诉讼资金的费用,并将其作为一项特殊项目判给受资助方。虽然这种情况在投资仲裁中尚未出现,但应该将其视为一个潜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就诉讼费用的可收回性而言,这种担忧在受资助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尤为严重,因此对资助方不具有约束力的费用裁决不能在该方(不存在或不足)的资产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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