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第二次明确认定各国有义务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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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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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第二次明确认定各国有义务不承认

Post by pappu6327 »

不协助或不协助维持某种局势。尽管国际法院没有将具体的违法行为称为违反强制法的行为,但其认定不承认和不协助的义务适用于第三国的结论似乎就此证实了,无论是个别违法行为还是其累积影响,都确实构成了违反强制法的行为。

另一种解释是,不承认和不援助的义务也适用于非强制法违反行为。科艾曼斯法官在关于隔离墙咨询意见的个别意见中认为,违反行为的后果是相同的——无论违反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法性质。法院在关于隔离墙的意见中强调了所涉义务的普遍性(第 155-157 段)、国际习惯法的不可逾越(一个不轻易使用的术语)原则(第 157 段)以及巴以冲突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性质(第 161 段)。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可能足以使法院确认存在不承认和不援助的义务。然而,这些发现的结合表明,评估以色列在巴勒斯坦的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强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制法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国际法院没有明确得出这一结论,可能是出于司法经济的原因(即政治谨慎)。

以色列定居点和具体的强制法违法行为?

在论证以色列是否存在强制法违反行为时,有三个关键考虑因素至关重要。前两个是国际法院在其关于以色列占领的围墙案的意见中提出的考虑因素,在确认不承认的义务之前。首先,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受到阻碍,其中包括通过使用武力事实上获取领土(最近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定居点的决议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一些国家在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国际法委员会《条约法条款》 (第 248 页)时提出了这些规范的强制性质,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国家责任条款》时也确认了这一点(第 85、112、113、114、115 页)。在讨论中,委员会强调了这一原则对于当代国际法的本质(第 115 页),埃拉拉比法官在其单独的关于以色列占领的围墙案的意见中也作了类似的评估(第 31 段)。

其次,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也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规范视为潜在的强制法。为此,它们依赖国际法院对“不可逾越”一词的使用(第 113 页),一些学者认为这是避免使用强制法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包括法官Nieto-Navia(第 24 页)和Hannikainen(第 605-606 页))基本规范包括《日内瓦第四公约》。该公约适用于以色列的占领及其定居点——包括将人口转移到被占领土,这是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公然违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许多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第446、465、 469 、471 号决议以及最近的第 2334 号决议)和国际法院的沃尔意见(第 75、120、126、135 段)都提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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