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法案文本和议会讨论似乎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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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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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法案文本和议会讨论似乎表明

Post by pappu6327 »

法案的真正目的不是执行某项命令,而是旨在防止不确定的暴力行为,并阻止或惩罚不遵守初始命令的行为。草案的相关条款(第 23o 条)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可以诉诸指定居住地。

首先,必须有“具体和当前的迹象”表明“潜在恐怖分子”对生命或肢体构成严重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预防。换句话说,目标非常明确,就是预防暴力行为。当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第 5 条第 1 款中允许拘留的理由清单不包括在合理时间内不打算提起刑事指控的情况下的拘禁或预防性拘留”(Hassan,第 97 段),因此,在国际武装冲突之外,且没有第 15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的情况下,这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相容(同上,第 104 段)。(事实上,议会的安全政策委员会提出了一项修正案,明确允许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但一位部委发言人表示,这项修正案不可能实施,因为这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在第 5(1)(b) 条的范围内,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立即实施刑事犯罪的一般义务不够具体和明确,不足以纳入本条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本条款才可能发挥作用:1)犯罪即将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潜在受害者得到充分说明;2)如果当事人意识到他或她必须避免实施的具体行为;3)如果该人拒绝避免这样做(Blokhin,第 122 段)。很显然,该法律草案旨在发挥更广泛的预防作用。

第二个条件同样成问题。该条件规定,如果一项或多项初始命令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未得到遵守,则可以实施指定居住地。由于第二个条件,该措施的设计似乎是惩罚性的。实施指定居住地并不是为了确保遵守命令措施,而是因为命令措施未得到遵守。这一细微差别至关重要,因为正如法院在其判例中明确强调的那样,第 5(1)(b) 条规定的指定居住地不得具有惩罚性质。

第 23(o) 条不应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品,刑事诉讼程序允许审前拘留(第 5(1)(c) 条)和作为制裁的拘留(第 5(1)(a) 条)。除此之外,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需要指定居住地以确保履行相关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 5(1)(b) 条的判例中的事实情况表明,这种拘留理由可适用于非常具体、具体和有时间限制的义务;例如,在最接近设想的制度的案件中,为防止特定足球比赛期间流氓的暴力行为。在法律草案中,所涉及的义务本质上更加分散,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延伸。例如,它们可能包括定期的“去激进化”采访,或禁止进入特定的礼拜场所,或在未指定的时间内与亲属见面。

在此背景下,被拘留的“潜在恐怖分子”如何才能真正获得解除指定居住地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他/她如何在指定居住地期间“遵守”义务,这一点尚不明确。“承诺”将来认真接受去极端化采访或不与疑似熟人见面就足够了吗?如果不够,什么样的“态度转变”才足以终止指定居住地?事实上,该法案第 23p(f) 条规定,如果“宣布措施的条件不再满足”,联邦警察必须立即终止指定居住地。从宽泛的理解来看,这意味着如果对生命或肢体的巨大威胁不再存在,或者如果遵守了最初的措施,那么被拘留的个人必须立即释放。然而,由于法律草案中设想的行政措施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似乎实际上只有当这些措施造成的威胁消失时才会被释放。这再次证明,所预见的制度的真实性质更像是安全拘留,而不是为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有限的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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