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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米亚没有“依法设立”的法庭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13 am
by pappu6327
乌克兰当局的立场是,他们不是代表个人申请人提出申请,尽管判决中提到了许多此类案件作为例子,但他们希望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要确立这种做法,需要满足两个要素:“重复构成所谓侵权行为的行为和官方对这些行为的容忍”(第 948 段)。不出所料,法院通常不会确立存在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因为这两个因素很难证明。

那么,为什么乌克兰当局如此坚持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在本案中确立行政惯例呢?首先,如果确立了强迫失踪、杀戮、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行政惯例,那么克里米亚的个人申请人随后可能更容易证明这种惯例也适用于他们的案件。其次,更重要的是,行政惯例表明,被告国建立了完全基于侵犯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必定会招致额外的污名,在正常情况下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欧洲人权法院有效地证实了克里米亚自被俄罗斯占领以来缺乏法治。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人权法院的结论是,至少从《入盟条约》生效之日起,克里米亚法院不能被视为“依法设立”的法庭,这与它对克里米亚无法无天的总体叙述是一致的。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规定,在克里米亚设立并适用俄罗斯法律的所有法庭均不能视为“依法设立”的法庭。这一结论是在分析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础上得出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实际上禁止以占领国法律取代当地法律,但例外情况似乎不适用于本案。因此,对于克里米亚的欧洲人权法院而言,俄罗斯法律不是《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法律”。裁定所有克里米亚法庭均“非依法设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可能导致严重且多层次的法律后果。我想说的是,如果俄罗斯仍然是《欧洲公约》的缔约国,欧洲人权法院就不会如此明确和毫不含糊。这样的声明可能会对斯特拉斯堡体系产生潜在的破坏性影响,因为大量案件可能已经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而无需前往当地的“克里米亚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宣布冰岛的一个国家法院为“非法设立”的法院,给这个小国的法律体系带来了重大困难。本判决中没有任何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内容表明克里米亚法院的非法性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此,可以说,此类法院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被视为违反第 6 条的决定,因此可以“针对”欧洲人权法院。可以说,向俄罗斯国内法院上诉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俄罗斯法律在乌克兰领土上的适用性是法院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显然,由于俄罗斯不再是《公约》的缔约国,法院不能指望大量此类申请的涌入。

在先前类似情况下的案件中,法院对此类声明可能产生的后果略为谨慎和注意。例如,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的情况可以在此进行比较。该案确定土耳其当局似乎并未完全改变北塞浦路斯的法律体系,这可以将此案与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区分开来,在该案中,俄罗斯法律完全取代了乌克兰法律。话虽如此,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在得出结论认为北塞浦路斯法庭“依法设立”后发表了一般性声明:

法院认为,任何其他结论都会损害希族塞浦路斯人的利益,并会导致该社区的个人失去对私人或公共机构提起诉讼的机会。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证据证实希族塞浦路斯人已成功地采取了法律行动来捍卫其公民权利(第 237 段)。

在乌克兰诉俄罗斯一案中或许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论点,除了土耳其在当时仍然是《公约》的缔约国之外,并且类似于本案的判决将产生更为严重和持久的后果。

别有用心和政治迫害

欧洲人权法院还通过第 18 条强调了克里米亚局势的严重性。该条款规定,当局不得滥用对《公约》所载权利的限制;换句话说,国家不得将限制用作掩盖目的,除非相关条款规定。例如,从第 5 条的角度来看,逮捕涉嫌犯罪的人是合法的,但如果用它来压制政治异议——这种行为将违反第 18 条和第 5 条。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发现行政部门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使用对《公约》所载多项权利的限制,这是欧洲人权法院首次这样做。第 18 条是一种罕见而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侵犯行为带来了额外的污名;对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也是如此。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似乎利用这种多层污名来引起人们对本案情况的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