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个国家使用武力何时触发国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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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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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个国家使用武力何时触发国际武装冲突

Post by pappu6327 »

最近在中东迅速展开的事件引起了日益暴力和动荡的世界的严重担忧。4 月 1 日,以色列空袭了伊朗驻大马士革领事馆,导致伊朗革命卫队一名高级指挥官以及其他几名军官死亡。除了提出的战争权问题外,还有许多关于根据国际人道法对类似情况进行分类的有趣问题。




首先,当 A 国使用武力打击 B 国领土之外可能被视为代表 B 国的目标时,目标的性质是确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 (IAC) 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主流观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从一国对另一国诉诸武力的那一刻起即适用,无论这种武力的强度如何,也无论第二国是否作出武力回应。当这种情况发生在被武力打击的国家境内时,目标通常无关紧要。

然而,当袭击发生在第三国 C 时,暴力的跨州性质就更难核实。一方面,无论这些目标位于何处,对 B 国武装部队、军事基地或军舰使用武力都会引发两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似乎很简单。另一方面,很难想象针对 B 国海外国民的袭击会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间地带由 B 国的外交使团和某些高级官员占据,在就可能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分类得出结论之前,需要仔细评估针对这些人的袭击情况。

一位学者(第 375-384 页)建议将一个国家的“外部表现”置于同心圆中,这取决于它们与该国的联系有多密切,而该国国民则位于这个图式的外端。表现距离圆心越远,与该国的联系就越松散,在该国境外对其使用武力就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有人(第 189 页)认为,在一国领土之外,只有对其武装部队的攻击才会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将使用武力归咎于 A 国的难度也应计入上述考虑中。

鉴于上述情况,以色列在叙利亚境内袭击伊朗武装部队官员(包括一名高级指挥官)这一行为,使伊朗与以色列的关系适用国际武装冲突法,这是合理的。(第一次 打击本身是否受国际人道法管辖,这是否确实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是第一次打击还是先前冲突的一部分,以及这次打击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战争法,这些问题是分开的。)

第三国不同意及其对分类的影响

其次,我们假设 C 国不同意 A 国在其领土上对 B 国使用武力。2020 年,美国无人机袭击巴格达,击毙了伊朗将军卡西姆·苏莱曼尼,而伊拉克并未同意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撇开战争权不谈,美国与伊朗之间以及美国与伊拉克之间是否存在 IAC 分类?

几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布的《日内瓦第一公约评注》更新版开启了关于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讨论。随后的交流也为我们提供了对我们设想的场景有用的见解。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一些学者的说法,任何一国在另一国领土上未经同意使用武力的行为都会自动触发两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使这种武力的目标是非国家武装团体 (NSAG)。这种武力针对的是一国领土并影响其平民,包括当它与目标非国家武装团体同样是平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时。

支持和反对这种观点的论据都有。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法为整个局势投下了一张(更)保护性的网,特别是当后者由于非武装团体缺乏组织或/以及非武装团体与干涉国之间的战斗激烈而不符合非武装团体的条件时。此外,确定使用武力的目的,即它是只针对非武装团体还是(也)以领土国家为目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并且为冲突分类引入了主观因素。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不反映地面战斗方的身份,而且很难付诸实践。此外,对他们来说,同意属于战争权,不应影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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