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IL:Talk》和《战争条款》博客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
日内瓦法(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 1977 年和 2005 年附加议定书)几乎没有合规机制。正如我在本博客系列的介绍中所说,国际人道法一直存在合规问题。这是因为:1.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规范存在争议,且一旦被误解将会带来高风险,2. 它将义务委托给个别士兵和武装团体战斗人员,3. 国际人道法历来是各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各国与其盟友之间进行保密外交,再加上多边监督举措要么从未达成一致(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瑞士加强合规举措:Yvette Zegenhagen 和 Michael Meyer 在本系列中的文章主题),要么已不再使用(保护国、调查机制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 条规定的国家会议)。日内瓦法的合规机制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 IHFFC可能除外)。
这篇文章批判性地评估了政府间进程、将国际人道法带回国内的决议以及当前有关国际人道法的外交举措。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在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已得到普遍批准、其附加议定书得到多数支持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的多边合规举措却一再遭遇困难。我发现答案在于两个趋势:第一,各国长期以来倾向于将民间社会排除在国际人道法的规范制定、解释和监督之外;第二:多边决策出现裂痕,因此“小多边”举措(由一个或几个愿意的国家牵头,与民间社会对话)取而代之。
政府间进程
2016 年举行的第 32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RCRC) 并未像红十字国 印度 WhatsApp 号码 际委员会/瑞士加强遵守倡议中先前的讨论所预测的那样建立国家自愿会议。有人担心拟议的报告机制可能类似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阿拉伯国家集团尤其担心这一进程会政治化。第 2 号决议规定持续进行政府间对话,以及各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间的保密双边会议。这些会议大约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直到 2019 年 4 月的最终事实报告发布之前,这些会议的最新消息才向公众公布,这表明各国只致力于国家间对话,没有民间社会和学者的意见。各国就四种改善国际人道法遵守情况的机制达成一致:更多地使用三年一次的 RCRC、区域国际人道法论坛、数字工具(供各国分享国际人道法最佳实践)以及各国之间就国际人道法进行对话。
将国际人道法带回国内
在 2019 年 12 月举行的第 33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会议上,各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将国际人道法带回国内的决议。该决议将目标限制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而不是多边参与遵守。尽管如此,该决议内容详尽,范围广泛。它优先考虑“国内层面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各国就进一步改善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进行对话(OP 2)。“强化”和创新国际人道法的民间传播和军事指导手段应成为优先事项(OP 3、8、10),批准或加入承认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管辖权的国际人道法条约和宣言也应成为优先事项(OP 4)。鼓励各国分享国际人道法的最佳实践,包括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家国际人道法委员会(OP 13)。
一些有意愿的国家已经这样做了。第 32届和第 33届区域冲突与冲突问题研究中心已经发布了许多承诺和承诺报告,特别是关于国际人道法传播和培训的承诺和报告。这些承诺绝大多数来自北半球国家,还有为数不多但数量不断增加的国家自愿发布关于其国际人道法实践的报告(例如英国、瑞士、德国、保加利亚:参见第 33届区域冲突与冲突问题研究中心之后更多国家签署的自愿承诺)。这些国家展示了其多边资质以及分享其国际人道法国家实施情况的意愿。武装冲突法手册的发布(例如丹麦、英国、美国)同样表明了国家分享法律意见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