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的自决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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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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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的自决权问题

Post by pappu6327 »

实际占有原则并不否认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享有作为自决单位组成的国际法律权利。就实质性的国际法律权利而言,在阿塞拜疆 1991 年独立后,卡拉巴赫的亚美尼亚族人真正拥有自决权,这种自决权超越并独立于 1937 年和 1978 年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及 1981 年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 (NKAO) 法律所确立的名义自治地位 (参见此处第 67-8 页)。这种自决权并不一定涉及独立权,而是承认“根据国际公约以及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国家和国际保障赋予少数民族的一切权利”(参见此处第 2 节)——换句话说:内部自决。

在敌对行动开始之前,最明显的解决方案是巴库给予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有意义的自治权,使其在一个完整的阿塞拜疆内,并满足卡拉巴赫的(内部)自决权。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当时约占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人口的 75%)在新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宪法范围内,是否有现实和公平的机会行使其经济、文化和社会自治权?或者他们当时会面临无法克服的歧视模式?今天要回答这个问 伊朗 WhatsApp 号码 题需要一些反事实。1991 年下半年,双方都缺乏想象力。阿塞拜疆沉浸在新获得的独立中,没有耐心考虑滞留在其主权海岸上的少数民族的命运。另一方面,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很快意识到,“自治”既不是让他们能够按照自决标准管理自己事务的合适手段,也不是实现有效参与母国的领土安排。当时并没有提出“最高程度的自治”的可信提议。这就是斯捷潘纳克特于 1992 年 1 月宣布独立的原因。

此后,巴库不愿提出具体建议,阐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潜在自治制度的广度和深度。这仍然是一个向国际观众做出的承诺,令人们强烈怀疑该政权是否能够建立不仅有法律框架,而且还有治理体系,以确保自治能够全面实施。正如一位作者所观察到的,问题在于阿塞拜疆的政治制度性质从未允许政治自治的概念化。在一个“选举充斥着大量欺诈行为、独立媒体不断受到骚扰,(…) 高度自治的承诺听起来空洞无物”的国家(见第 714-15 页)。然而,阿塞拜疆缺乏民主实践,无法弥补内政部的不足和无效。令“赢得的”主权的支持者——试图将自决和人道主义干预与领土完整原则相协调——懊恼的是,主权特权的保护并不取决于法治和人权领域绩效标准的满足。

阿塞拜疆是否违反了普遍性原则(参见东帝汶(葡萄牙诉澳大利亚)案,第 29 段)——甚至是绝对法(例如,参见本案第 1(e) 段)——即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有权自由决定他们在阿塞拜疆主权领土内的集体未来,从而享有脱离阿塞拜疆的权利,仍存在疑问。自 9 月敌对行动再度爆发以来,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即A/RES/2625 (XXV) 号法案中的保留条款是否可以被重新利用,为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在“补救性脱离”的名义下寻求独立辩护。据称,阿塞拜疆独立后,其行为并未遵守卡拉巴赫亚美尼亚“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也没有“拥有一个代表该领土内全体人民的政府,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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