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他明确地依赖《宪章》第 51 条的自卫权、比例原则以及伊朗已经完成防御行动。显然,这意味着如果美国方面不再采取进一步的敌对行动,伊朗就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至少不会公开采取)。再次,让我们希望这种降级真的会发生。话虽如此,无论如何精心策划,扎里夫援引自卫权仍然无法在法律上为伊朗的行动辩护。
让我们假设美国对苏莱曼尼的袭击是对伊朗的非法使用武力,正如我认为的那样,这很有可能是。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也是《宪章》第五十一条意义上的武装袭击(即根据多数人的观点,包括国际法院的观点,这是一种更严重、更严重的非法武力形式),原则上伊朗有权采取自卫措施。我们还假设,杀害苏莱曼尼实际上是从伊朗现在袭击的两个美国基地执行的。即使所有这些都是真的,伊朗面临的基本问题是美国对苏莱曼尼的袭击已经完成。因为那次袭击已经结束,所以没有必要采取行动击退它。只有当伊朗能够基于事实争辩说它预见到了美国未来即将发动的袭击时,它才有可能声称进行自卫,而扎里夫并没有提到这样的袭击。
换句话说,伊朗唯一可以合理依赖的法律理论就是美国此前对伊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朗使用的理论。依赖这样的理论当然会隐性地证实美国的立场,即使不是在事实上,也是在法律上,这大概就是为什么外交部长避免使用“迫在眉睫”这样的词。但这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宪章》不允许使用任何纯粹报复性质的武力,无论其多么相称。我们知道这是报复性的,不仅因为引发的武装袭击已经结束,还因为其他伊朗领导人也一再这么说——事实上,阿亚图拉·哈梅内伊决定,对苏莱曼尼之死的报复必须由伊朗正规部队公开进行,就像他们现在做的那样。
现在,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美国和伊朗之间存在国际武装冲突 (IAC),这一点也已明确。根据皮克特对日内瓦公约的评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新评论重申了这一立场(第 236 段):
,都属于第二条所指的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否认存在战争状态。冲突持续多久,屠杀多少,都无关紧要。对人类本身的尊重,不是以受害者人数来衡量的。
也完全有可能,在苏莱曼尼被杀之前就发生了国际武装冲突,例如由于美国和伊朗代理人在伊拉克的战斗。在国际人道法适用的范围内,苏莱曼尼被杀和伊朗为报复而发动的导弹袭击都是合法的,因为袭击是针对战斗人员和军事目标的,符合区分原则。
但这并不排除遵守战争法的必要性。两国之间存在国际冲突的事实(但希望很快就会结束)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进一步升级敌对行动。这又是一个战争法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迄今为止的敌对行动发生在第三国伊拉克的领土上。未来几天,观察伊拉克政府是否会以抗议美国同等侵犯其主权的同样力度抗议伊朗侵犯其主权,将会很有趣。同样有趣的是观察(尽管遗憾的是这并不罕见),美国和伊朗都不得不诉诸国际法语言来使其行动在外部合法化,而实际上并没有遵守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