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2 条“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大多数学者认为,沿海国要求外国军舰离开领海的合法步骤不包括使用武力,尽管这种观点并不普遍。例如,丘吉尔和洛威认为沿海国可以使用武力迫使未无害通过的军舰离开领海。然而,各国一直不愿对领海内未无害通过的外国军舰使用武力,几十年来各国对侵入领海的潜艇发出警告但避免攻击的做法就说明了这一点。从俄罗斯声称乌克兰船只并非无害通过的表面来看,俄罗斯没有法律依据对外国主权豁免海军舰艇主张管辖权,更不用说向它们开枪了。无论如何,俄罗斯坚持声称它对非无害通过的船只采取了合法措施,这无视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海战法。
海战法
在本案中,海战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为海洋法是一种和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平时期制度,而乌克兰和俄罗斯正处于国际性武装冲突(IAC)。然而,俄罗斯否认它与乌克兰之间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它不承认乌克兰正在占领克里米亚。但根据塔迪奇案裁决第 70 段,只要国家之间诉诸武力,国际性武装冲突就存在,而且并不取决于任何一方的承认。事实上,这场冲突始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凌晨,当时俄罗斯武装部队离开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附近的黑海海军基地,向克里米亚地区首府辛菲罗波尔进发。
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海上,适用海战法的相关规则。因此,管辖刻赤海峡附近海战事件的规则源自习惯人道主义法和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而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规则大部分已在《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中重申,并允许以军事目标(如敌方军舰)为目标。参见《圣雷莫手册》第 41 条。第 47 条列出了不受攻击的非军用船只清单,但这些船只包括用于沿海救援的医疗船和小型船只,因此不在此列。
作为乌克兰海军的一部分,炮兵巡逻艇属于交战部队,在敌对行动期间,俄罗斯武装部队随时可能将其作为捕获目标,或在未经警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攻击和摧毁,除非它们失去战斗力。军舰本质上有助于乌克兰的军事行动,捕获或摧毁它们对俄罗斯来说是一种军事优势。这些规则也适用于辅助船只,例如乌克兰拖船,据报道它是乌克兰海军船只。在和平时期,《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 6、7 和 8 条适用于俄罗斯海岸警卫队对拖船的拦截和碰撞。然而,在武装冲突期间,俄罗斯与拖船相撞的行为似乎是对乌克兰军事资产或纳入乌克兰战斗序列的民用船只的适当使用武力,因此不享有非战斗人员豁免权。
虽然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是一场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非法侵略战争,但既然两国之间正在进行国际军事冲突,俄罗斯武装部队有权瞄准并摧毁乌克兰军舰。在此类交战中,俄罗斯军队仍必须遵守战争法的原则,例如区分原则、人道原则以及禁止不必要的痛苦和过度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