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然可以理解法院裁决的政策原因
Posted: Thu Feb 20, 2025 3:18 am
在要求冲突各方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并对武装团体内部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问责的呼声中,SD 法院可能不想被视为关闭了武装团体内部问责的大门。由于这扇门可能看起来很像一扇水闸,SD 法院可能觉得有必要通过施加严格限制来控制水流。首先,该裁决维护了国家对司法垄断的核心完整性,并且更广泛地抵制了武装团体通过取代国家来获得合法性的努力。其次,它减轻了一位联合国独立专家所说的“对私刑行为的合法性伪装”。第三,它减少了任命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法官的机会。第四,它确保民众不会受到党派法律或背离国家法律基础的宗教法律的约束(尽管在神权国家面临世俗反对的冲突中,情况可能会发生逆转)。最后,它确保民众不会发现自己处于两套相互竞争、无法遵守的法律之下——例如,如果一个武装团体实施征兵,拒绝征兵将违反叛乱法,而遵守征兵将违反禁止叛乱的政府法律。
然而,也有令人信服的政策考虑反对对武装团体法庭进行这种存在限制。首先,与武装团体打交道的人很难接受这种结果。国家机器可以抓捕并审判叛军战士,罪名是战争罪,甚至仅仅是参与敌对行动(因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存在战俘身份),但如果武装团体“当局”这样做,他们将被视为国际战犯。而且武装团体往往不愿意适用敌人的规则,特别是如果冲突是基于意识形态的话。其次,武装团体执行司法的能力取决于它是否能接触到政权法官(而不是法官是否独立、公正和称职)这一有点武断的因素。这也可能使法官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流氓政权可能更愿意看到法官无能,而不是使反对派法庭合法化。第三,人们假设国家刑法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可能是冲突的根源(见下文匈牙利声明)。想象一下,如果妇女在国家法律下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性暴力保护,会是什么样?第四,国际社会呼吁武装团体将国际犯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第 5 页)。理论上,武装团体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将嫌疑人移交给第三国,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接受。第四,被本国法院指控的武装团体战士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第 547 段)。裁定他们可能受到其他人免受制裁的法院的制裁,就是在削弱他们在法律面前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SD 法院的分析好坏参半。它很好地裁定,共同第 3 条中过时的“正规组成 波兰 WhatsApp 号码 的法院”要求已被“独立和公正”的标准取代。
然而,关于武装团体颁布法律的能力问题,该判决似乎源于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背景下“法律”一词的错误或至少不完整的考虑。 SD 法院推理说,“根据 [国际习惯合法性法],显然只有国家才能根据各自的宪法规则实施刑事制裁”(第 30 段,我的译文)。这种说法在和平时期的人权法下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国家是唯一的游戏,但它并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因为竞争权力是游戏的名称,“法律”的含义几乎不明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 3 条(第 692 段)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605 段)的评论考虑了国家和武装团体法律平行的可能性。在其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开创性著作(第 561 页)中,Sivakumaran 指出,英国、匈牙利和苏联(可能)是接受“法律”也包括武装团体法的国家。匈牙利支持反对上述 SD 法院裁决的政策论点,并表示武装团体法“可能比冲突开始时生效的法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更人道”。
该判决的另一个有问题的方面是,SD法院没有为法官必须在敌对行动爆发前成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要求提供任何依据。
根据最近的判例,该裁决还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依据产生了影响。如果武装团体被赋予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审判的合法能力,但却缺乏拘留的法律依据,那当然是荒谬的。
叙利亚民主法庭直面挑战,值得赞扬。它本可以简单地裁定,正当程序无法在 36 小时内实现,而忽略武装团体是否可以建立法庭这一存在性问题(有趣的是,在本案中,武装团体法庭似乎符合存在性要求,因为它声称由叛逃并适用叙利亚法律的法官组成)。现在有一项裁决供其他国内和国际法庭考虑,供法律学者辩论,这一事实值得称赞。
然而,也有令人信服的政策考虑反对对武装团体法庭进行这种存在限制。首先,与武装团体打交道的人很难接受这种结果。国家机器可以抓捕并审判叛军战士,罪名是战争罪,甚至仅仅是参与敌对行动(因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存在战俘身份),但如果武装团体“当局”这样做,他们将被视为国际战犯。而且武装团体往往不愿意适用敌人的规则,特别是如果冲突是基于意识形态的话。其次,武装团体执行司法的能力取决于它是否能接触到政权法官(而不是法官是否独立、公正和称职)这一有点武断的因素。这也可能使法官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流氓政权可能更愿意看到法官无能,而不是使反对派法庭合法化。第三,人们假设国家刑法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可能是冲突的根源(见下文匈牙利声明)。想象一下,如果妇女在国家法律下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性暴力保护,会是什么样?第四,国际社会呼吁武装团体将国际犯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第 5 页)。理论上,武装团体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将嫌疑人移交给第三国,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接受。第四,被本国法院指控的武装团体战士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第 547 段)。裁定他们可能受到其他人免受制裁的法院的制裁,就是在削弱他们在法律面前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SD 法院的分析好坏参半。它很好地裁定,共同第 3 条中过时的“正规组成 波兰 WhatsApp 号码 的法院”要求已被“独立和公正”的标准取代。
然而,关于武装团体颁布法律的能力问题,该判决似乎源于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背景下“法律”一词的错误或至少不完整的考虑。 SD 法院推理说,“根据 [国际习惯合法性法],显然只有国家才能根据各自的宪法规则实施刑事制裁”(第 30 段,我的译文)。这种说法在和平时期的人权法下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国家是唯一的游戏,但它并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因为竞争权力是游戏的名称,“法律”的含义几乎不明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 3 条(第 692 段)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605 段)的评论考虑了国家和武装团体法律平行的可能性。在其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开创性著作(第 561 页)中,Sivakumaran 指出,英国、匈牙利和苏联(可能)是接受“法律”也包括武装团体法的国家。匈牙利支持反对上述 SD 法院裁决的政策论点,并表示武装团体法“可能比冲突开始时生效的法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更人道”。
该判决的另一个有问题的方面是,SD法院没有为法官必须在敌对行动爆发前成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要求提供任何依据。
根据最近的判例,该裁决还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依据产生了影响。如果武装团体被赋予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审判的合法能力,但却缺乏拘留的法律依据,那当然是荒谬的。
叙利亚民主法庭直面挑战,值得赞扬。它本可以简单地裁定,正当程序无法在 36 小时内实现,而忽略武装团体是否可以建立法庭这一存在性问题(有趣的是,在本案中,武装团体法庭似乎符合存在性要求,因为它声称由叛逃并适用叙利亚法律的法官组成)。现在有一项裁决供其他国内和国际法庭考虑,供法律学者辩论,这一事实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