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战争状态这样问题是不能轻易暗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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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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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战争状态这样问题是不能轻易暗示的

Post by pappu6327 »

有人可能会说,安理会的这一拒绝只适用于停战协议生效且双方均未拒绝的情况。因此,朝鲜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这忽略了要点,即自《联合国宪章》通过以来,无限期停战和军事行动的全面结束就终止了敌对行动,并终止了武装冲突法下的权利(敌对行动结束后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情况除外)。要恢复这些权利,一般来说,需要恢复武装冲突。而这又需要武装部队实际使用武力。仅仅口头终止停战并不意味着发生了武装冲突。当然,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际使用武力必须根据战争权得到正当证明。

《日内瓦公约》(1949 年)规定,它们适用于宣战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的情况(第 2 条第 1 款)。因此,即使没有发生敌对行为,这些文书也将适用于宣战的情况。同样,1907 年《海牙公约》(以及由此产生的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习惯规则,特别是访问、搜查和扣押敌方商船的权利)也适用于战争时期。出现的问题是,口头宣布停战不再具有约束力是否应被视为宣战,这意味着武装冲突法立即适用。我个人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人们强烈推定国家无意制造战争状态。正如 McNair 和 Watts 在《战争的法律效果》(第 4版,1966 年)第 8 页中所述:


据格林伍德说:

“只有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声明明显是要制造战争状态时,从完全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它才会被视为具有这种效果。”

据我所知,朝鲜的声明 中甚至没有使用“战争”一词,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打算制造战争状态。事实上,他们声明的重点是,包括美国和韩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没有访问和搜查的权利。这与朝鲜认为从法律上讲,战争已经恢复的观点不一致。

本周晚些时候,我曾在牛津大学就读的 Seunghyun Sally Nam(目前就职于韩国外交通商部朝鲜半岛和平机制司)将就 Gordon Chang 关于终止停战协定的部分论点发表看法。她将以个人身份撰写文章,其观点不一定反映韩国政府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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