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与投资条约中的战争条国家主权壁垒被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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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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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与投资条约中的战争条国家主权壁垒被突

Post by pappu6327 »

在新冠疫情的迷雾中,律师们正在寻找方法,让各国对疫情、犹豫不决和/或行动负责,无论是否违反尽职调查义务。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成功程度和侵入程度各不相同:从封锁、出口限制和征用,到刺激立法,甚至感染追踪。

与以往的危机一样,尤其是阿根廷经济危机,投资者很可能会根据国际投资协议提出索赔。虽然其中许多索赔都会失败,但公平公正待遇 (FET) 是投资者武器库中最明显的武器,因为其霰弹枪式方法的成功率最高。它规定了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的特权(例如在经济困难时期:Hydro Energy v Spain)与投资者反对不合理和歧视行为的权利(Merrill & Ring Forestry LP v Canada,裁决,§233)之间的平衡。

但是,国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它有多层墙来保护其主权。除了双边投资条约 (BIT) 中的安全条款外,之前的帖子还仔细分析了对国家责任的一般辩护(不可抗力、必要性和困境)、警察权力原则以及 FET 下的较大自由裁量权。投资者确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实应该记住Teinver v Argentina案,拒绝合理预期索赔 (FET),因为投资者应该已经意识到阿根廷航空业所处的困境。由于 COVID-19,意大利航空公司已经(重新)国有化,法航荷航集团可能会效仿。

因此,投资者可以分散策略,尝试攻击国家其他可能保护较少的方面,重新制定和调整其他投资条款。本文不对 COVID-19 索赔的可取性持任何立场,而是探讨了所谓的“战争”条款在各国抗击 COVID-19 的措施可能引发的索赔中的应用。

“战争”条款对新冠肺炎疫情措施的适用性

美国与乌克兰双边投资协定第 3(3) 条规定了一个“战争”条款的典型例子:

任何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另一方境内,因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叛乱、内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在针对此类损失采取的任何措施上,给予该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或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以最优惠者为准。(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投资条约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战争”条款。首先,上述例子是“战争”条款,其本身并不赋予投资者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相反,这些条款规定了在提供赔偿的情况下的特定非歧视义务,即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最惠国 (MFN)、本国国民或两者(取决于双边投资协定)相同的保护。这些“非歧视”战争条款的适用取决于国家赔偿的自由裁量权,该条款仅构成此类赔偿的底线(CMS v Argentina,裁决,§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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