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网络制裁合法性和规范价值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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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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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网络制裁合法性和规范价值受到质疑

Post by pappu6327 »

当国际合作无法扎根时,单边主义就会盛行——正如我们在网络安全领域所看到的那样。单边网络制裁是针对实施或协助网络攻击或从事其他恶意网络活动的个人、法人、政府机构和官员实施的临时性限制性经济措施。这些措施无需事先获得区域或国际组织的授权,即根据各国的国内法实施。

2014 年,索尼影视娱乐公司遭受网络攻击,导致未上映电影等私人数据被盗、电子邮件被黑客入侵,数千份机密文件被泄露,这为美国针对朝鲜的网络制裁铺平了道路,给这个世界上受制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增加了压力。随后几年,美国扩大了其网络制裁框架,并用它来制裁恶意行为者和支持他们的国家。

欧盟于2019年推出了新的网络制裁框架,并于2020年7月宣布了首批网络制裁措施。多个非欧盟成员国表示希望与欧盟网络制裁保持一致。英国密切关注欧盟网络制裁,并颁布了《网络制裁条例》,该条例于脱欧当天生效。

抛开关于单边经济制裁合法性的政治争议,接下来的段落将专门分析单边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网络制裁可能违反的国际法义务。更深入的分析可以在这里找到。

现有的网络制裁针对政府机构和高级政府官员,因此可能涉及冻结政府机构资产以及禁止高级政府官员旅行。冻结政府机构资产在理论上可能违反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但这仍有争议。特别是,无论是否存在法院诉讼,国家财产是否都能享受执法豁免权尚未确定。旅行禁令阻止高级政府官员履行职责,侵犯了国际法保障此类官员的豁免权,但这种豁免权只保障给代表政府并因此前往其他国家的官员。

单方面网络制裁与最低正当程序权利的一致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例如,欧盟网络制裁制度所针对的个人享有《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规定的良好管理权、有效补救权和公正审判权。这些权利在质疑欧盟经济制裁的争端中经常被援引。除了正当程序权利外,质疑单方面网络制裁合法性的其他可能理由还包括财产权、家庭和私人生活权以及禁止攻击荣誉和名誉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各种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内法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各国可能会提出网络制裁作为反措施是合理的。事实上,如果满足某些先决条件,各国就可以实施反措施。首先,应该存在先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并通过反措施进行补救。其次,这种违法行为应归咎于国家。第三,反措施不应影响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此外,反措施应该是适度的、暂时的,并且只有在满足程序性前提条件后才能采取。即使是粗略的分析也会表明,将网络制裁作为反措施合理化的可能性受到两大障碍的阻碍:缺乏规范网络空间恶意行为的国际商定义务,以及根据国家责任规则将网络攻击归咎于国家。

单边网络制裁也可能​​违反经济性质的双边协议和 WTO 承诺。通过实施单边网络制裁,要么对受制裁者进行全面经济抵制(如美国网络制裁一样),要么禁止向受制裁个人和实体提供资金和经济资源(如欧盟法规所规定的那样),各国公然违背其宣称的 WTO 承诺。此类行动是否可以根据双边协议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或 WTO 国家安全条款得到合理解释,尚有争议。此外,冻结资产、财产和财产权益等网络制裁可能导致间接征用、违反公平和公正待遇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的其他待遇标准的法律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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