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网络干涉选举国际法入门读物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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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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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网络干涉选举国际法入门读物第三部分

Post by pappu6327 »

本系列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探讨了网络选举干预作为一种国际不法行为,研究了归因和违反两个要素,特别是选举干预行动可能违反的三套主要规则:禁止干预、尊重主权的义务和尊重人权的义务。现在,在第三部分中,我将研究选举干预网络行动所涉及的积极义务,然后研究受害国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尽职调查义务

国际法院在其第一个案件科孚海峡案中承认了国家对控制其领土上发生的活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动的所谓“尽职调查”义务。 在 1949 年的这一判决中,法院指出,一个国家有责任“不允许故意将其领土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 《塔林手册 2.0》专家得出结论,没有理由排除该规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规则 6-7);许多国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例如巴西、爱沙尼亚、芬兰、法国、韩国、荷兰,但参见阿根廷)。 然而,由于无法就其作为网络环境中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达成一致,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在其2013 年和2015 年的报告中将其作为(至少)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

因此,一国是否必须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阻止第三国或非国家行为者从其领土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其领土进行选举干预(例如将泄露的数据托管在第三国的服务器上或远程控制网络基础设施以发起敌对行动),仍未确定。即便如此,《塔林手册 2.0》专家警告说,尽职调查义务的范围相当有限。虽然该规则适用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敌对网络行动,但只有在行动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时(即已采取重大步骤时)才有义务履行。此外,它们必须影响受影响国家的国际合法权利,并造成“严重不利后果”,并且领土国家必须了解相关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可以终止行动而领土国家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领土国家才会违反义务。重要的是,虽然领土国可以自由寻求援助,但该国没有义务向受害国等其他国家寻求援助。

在选举干预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显得尤为突出。最重要的是,远程进行的选举干预必须涉及受害国的权利。相关主要规则中上述无数的断层线将直接影响该义务是否适用。例如,一个国家声称其违反了尽职调查规定,理由是选举干预涉及不干预规则,那么它将面临胁迫门槛的不确定性。

然而,在选举干预的背景下,尽职调查规则有一个显著的好处。如果一国不能充分地将远程选举干预从事实或法律上归咎于进行干预的国家,它仍然可以声称该国违反了尽职调查。如果领土国家未能制止选举干预,就会为反制措施(见下文)打开大门,这些措施可能采取针对干扰源的网络行动的形式(见此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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