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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他們的文化特性和生活願景

Posted: Wed Mar 19, 2025 3:28 am
by Bappy10
1935年,當國際聯盟理事會請求常設國際法院就阿爾巴尼亞少數民族學校問題提供諮詢意見時,常設國際法院強調指出:“對多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實行同樣的製度,因為他們的需求截然不同,只會產生表面的平等。”法院還補充說,保護少數群體的理由是允許他們「保留其與多數群體不同的特徵,並滿足隨之而來的特殊需求」(同上,第 48 頁)。亞里斯多德的著名公式認為,平等在於對相同情況給予相同對待,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對待。

國際法院;由 Yeu Ninje 於 en.wikipedia 撰寫。透過 Wikimedia Commons 屬於公共領域。
荷蘭海牙國際法院。透過Wikimedia Commons屬於公共領域。
如果要選擇一個詞來概括決定 個人和社區之間差異存在的所有事實——以及精神、智力和情感——情況( rectius: “要素”),這個詞肯定是文化,其意為“表徵一個社會或社會群體的全部獨特的精神、物質、智力和情感特徵,[包括]不僅包括藝術和文學,還包括生活方式、人類的基本權利、價值體系教墨西哥城和信仰政策1982 年(聯合國科文政策組織1982 )。

文化確實是決定每個人(作為個體)和社區(作為集體)的獨特性、認同和差異性的要素。最終,每個人或每個社區的文化特性決定了他們的生活願望、期望和選擇。由於人權是人類追求人生期望和夢想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其與文化的緊密聯 数据库到数据 繫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將人權視為一套注定要按照預先確定的標準化標準來實施的僵化規則的整體體系,對於確保其在追求人類福祉和幸福方面的有效性沒有多大幫助。

相反,對國際人權法的正確理解、解釋、裁決和違法行為的補救應當以多元文化主義的理念為中心,以便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具體有關人民的特殊需要應得到首要考慮。近幾十年來,此類思路實際上已經在相關國際實踐中得到運用,透過推動人權法的文化化過程,使得人權標準更加符合人類的現實需要,而且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