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附属责任何时产生?

Posted: Wed Jan 15, 2025 6:09 am
by sadiksojib35
尽管有如此多的人冒着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但必须考虑到,只有在此类人的影响下,公司的资产大幅减少,以至于他无法履行对交易对手和国家的财务义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立场至关重要,因为它表明了 KDL 的行为与该公司财务崩溃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逻辑联系。

在任何情况下,所规定的标准都是司法评估的主题,在 菲律宾电话数据 此期间,具体行为的事实或他的过错不行为、其导致出现破产迹象的后果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确定这些事件。

当某个姓氏的特定人有义务向破产财产出资以支付债权人时,情况又如何呢?当然,这项义务自法院判决某人承担此类责任之时起就产生。



追缴附属责任的程序
实践中,承担附带责任的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很少见。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下令征收的金额数额巨大,即使是那些真诚希望减轻CDL负担的人也可能没有这么多资金。

如果债务不主动清偿,债权登记在册的债权人以及仲裁管理人均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强制催收。

该程序称为简易执行程序。根据该法,收款是有利于那些向执行官提交执行令的债权人。

您需要了解,在此程序中筹集的资金将存入仲裁经理开设的特殊银行账户,然后用于满足仅考虑附属责任申请所考虑的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破产管理人本人提出申请,则被认为是代表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行事。